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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來源:訪問:時間:2022-8-24 11:31:18
來源:國家能源局
編者按:近日,國家能源局為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全面修訂完善信用數據清單和行為清單,印發實施《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2022 年版)》(以下簡稱“《數據清單》” )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 年版)》(以下簡稱“《行為清單》” )。
根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國能資質〔 2016〕 388號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是指從事煤炭、石油、 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能源領域的生產、輸送、供應、服務、建設等相關業務的法人,以及 上述單位法定代表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等相關執 (從 )業的自然人。
《數據清單》作為規范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的指引。正文包括信源單位、主體類別、信息類別、信息項名稱、數據項名稱、公開屬性、共享范圍等7方面內容。涉及國家能源局相關業務司,各派出機構,相關直屬事業單位;主體類別 2類,包括法人、自然人;信息類別 3類,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信息項 33項(法人 22項、自然人 11項),根據行政審批 /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裁決、行政獎勵、企業 /自然人基本信息等信息類別,規定了數據項、公開屬性和共享范圍的具體內容。附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主要內容釋義、數據填寫要求以及信源單位確認信息等內容。
《行為清單》作為指導實施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分類管理的指引。正文分為信用行為清單(法人)、信用行為清單(自然人),均包括類別、違法違規事項、行政處罰標準、信用行為分類和法規政策依據五方面內容,從電力安全、電力、煤炭、 油氣、其他等5個業務類別,列舉法人違法違規事項 149項、自然人違法違規事項 73項(不含煤炭類和油氣類),國家能源局相關業務司和各派出機構依職權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事項做出行政處罰后,按照《行為清單》確定的“嚴重失信”“較重失信”“輕微失信”的 3類標準作出信用行為分類。附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主要內容釋義和信用行為分類解釋。
對于天然氣方面的信用行為而言,直接相關的違法違規事項包括:1)石油銷售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造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2)未對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3)擅自停止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4)未履行天然氣儲備義務。
兩份清單的修訂適應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需要。當前,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亟需從制度建設、工作程序和具體措施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要求,實施兩個清單是加強事中事后信用監管的核心和基礎,政府部門將及時掌握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正文: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2022年版)》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國能發資質規〔2022〕 75號
各派出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 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 2021年版) >和 <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 2021年版) >》(發改財金規〔 2021〕 1827號)等文件要求,我局編制了《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 2022年版)》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 2022年版)》,現予印發實施。
附件: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2022年版)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年版)
國家能源局
2022年 7月 16日
附件一: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2022年版).pdf (以下節選天然氣相關內容,點擊文件名稱獲取全文)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2022年版 )說明
本清單是規范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的指引。根據《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 )》有關要求,清單明確規定了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國家能源局有關業務司、派出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圍和具體內容,為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提供數據基礎。
一、編制依據和基本概念
(一 )編制依據(略)
(二 )基本概念
1.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根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國能資質〔2016〕388號),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是指從事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領域的生產、輸送、供應、服務、建設等相關業務的法人,以及上述單位法定代表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等相關執(從)業的自然人。
(1)基本信息。法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的登記/ 注冊/備案信息,資質或證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其他能夠反映基本情況的信息。
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等相關執(從 )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取得的資格、資質等信息;其他能夠反映基本情況的信息。
(2)優良信息。法人及自然人受到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或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信息;獲得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信息;其他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法人不良信息包括:法人受到行政處罰信息;許可監管領域,電力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領域,市場交易領域,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招投標等工程建設領域,節能減排領域等的行政檢查過程中出現問題受到處理的信息;信用承諾及其未履行情況信息;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不良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等相關執(從 )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信息;因違法行為被取消執業資格 (資質 )的信息;行賄、受賄等違法記錄;其他失信信息。
三、數據填寫要求
( 三)國家能源局有關業務司及直屬事業單位信用信息錄入內容。
2.行政處罰信息( 法人、自然人)。錄入單位及具體內容:
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負責錄入對違反電力監管有關規定的處罰信息, 對違反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信息,對違反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的處罰信息等。
(1)企業名稱或姓名。指被錄入企業的營業執照所載企業名稱或被錄入自然人的個人證件所載姓名。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或個人證件號碼。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指被錄入市場主體已經完成“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的,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他情況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人證件號碼指被錄入自然人的個人證件號碼,錄入原則同“自然人證件號碼”。
(3)處罰決定書文號。指國家能源局出具的針對該被錄入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載文號。
(4)處罰類別。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5)處罰事由。指國家能源局出具的針對該被錄入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載“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據”相關文字描述。
(6)失信行為事項。指《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 年版)》所列違法違規事項。
(7)失信行為處罰標準。指《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 年版)》所列相關行政處罰標準。
(8)處罰內容。指國家能源局出具的針對該被錄入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的相關文字描述。如依據《XX( 法規名稱)》第X條第X款的XX規定,罰款XX元,同時吊銷營業執照。
(9)處罰日期。指國家能源局出具的針對該被錄入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載處罰日期、處罰行為或事件終止日期等,錄入格式同“日期格式”。
(10)處罰執行情況。指國家能源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被錄入市場主體的執行情況,如正常執行、逾期執行、強制執行、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
(11)處罰機關。指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國家能源局相關部門或單位名稱。
(12)失信行為類別。指按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 年版)》對信用行為類別的分類,分為嚴重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輕微失信行為。
五、發布方式
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由國家能源局定期更新并公開發布。
附件二: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2022年版).pdf (以下節選天然氣相關內容,點擊文件名稱獲取全文)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年版 )說明
本清單是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實施分類管理的指引。清單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能源局權責事項,列明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法人、自然人 )違法違規事項和行政處罰標準,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本清單對市場主體受行政處罰結果進行信用行為分類。
一、編制依據和基本概念
(二) 基本概念
1.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根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國能資質〔2016〕388號),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是指從事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產、輸送、供應、服務、建設等相關活動的法人,以及上述單位法定代表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等相關執(從)業的自然人。
2.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依據《信用基本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2117—2008),信用行為是指信用主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產生的影響其信用狀況的各種行為。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是指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產生的,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方式認定的行為。
3.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是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實施分類管理的指引,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定職責和相關法規政策依據,對按照行政處罰標準處罰后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清單進行信用行為分類。
三、信用行為分類解釋
( 一)輕微失信行為。
輕微失信行為是指失信情節輕微,失信主觀意愿為過失或疏忽大意,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以及數額較小罰款等較輕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例如: